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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0號

聲請人
永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載明票面金額及發票日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哲賢

~B法院書記官 張簡純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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