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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
    銘譯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九號 聲 請 人 銘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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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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