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九號 聲 請 人 銘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