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三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正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登 記地址之證明文件影本,經本院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游士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B書記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