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七二號 聲 請 人 陳梨花即弘億企業社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游士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B書記官 劉璟佳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七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賴英武 │新竹國際商銀公西分│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陸萬貳仟玖佰肆拾│0000000 │ │ │ │ │行 │ │元 │ │ │ ├─┼─────────┼─────────┼───────────┼────────┼────────┼──┤ │2│林翠枝 │新竹國際商銀公西分│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壹萬肆仟玖佰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3│蔡忠良 │中國國際商銀中壢分│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陸萬伍仟捌佰陸拾│0000000 │ │ │ │ │行 │ │元 │ │ │ ├─┼─────────┼─────────┼───────────┼────────┼────────┼──┤ │4│蔡忠良 │中國國際商銀中壢分│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玖佰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 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 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 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