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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
    廣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五號 聲 請 人 廣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瑲郎 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 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B書記官 羅英梅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永華機械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  │叁拾叁萬肆仟捌佰│HC三二三九五七│  │ │ │司 曹子勤    │行        │           │陸拾伍元    │二       │  │ └─┴─────────┴─────────┴───────────┴────────┴────────┴──┘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 ,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 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 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 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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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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