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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五九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五九號

聲請人
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清怡

~B書記官 羅英梅~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五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伍萬玖仟玖佰陸拾│AR0一五八九六│││ │司陳進石│壢分行││柒元│九││├─┼─────────┼─────────┼───────────┼────────┼────────┼──┤│2│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叁仟捌佰捌拾貳元│AR0一五八九六│││ │司陳進石│壢分行│││三││├─┼─────────┼─────────┼───────────┼────────┼────────┼──┤│3│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叁仟柒佰捌拾貳元│AR0一五八九六│││ │司陳進石│壢分行│││二││├─┼─────────┼─────────┼───────────┼────────┼────────┼──┤│4│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柒仟肆佰柒拾壹元│AR0一五八九六│││ │司陳進石│壢分行│││一││├─┼─────────┼─────────┼───────────┼────────┼────────┼──┤│5│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玖仟貳佰貳拾元 │AR0一五八九六│││ │司陳進石│壢分行│││0││├─┼─────────┼─────────┼───────────┼────────┼────────┼──┤│6│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肆萬肆仟陸佰伍拾│AR0一五八九五│││ │司陳進石│壢分行││捌元│九││└─┴─────────┴─────────┴───────────┴────────┴────────┴──┘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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