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五九號 聲 請 人 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件為證明。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固有明 文。但所謂支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亦為同法第一百二十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所明定。且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 即非票據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稱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 三、另票據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四項雖設有空白票據止付之規定,但查其條文定為: 「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 載完成者,準依前項規定辦理....」,而本件聲請人遺失支票,依其提出之 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所載金額及發票日期均為空白,自屬「未經補充記載完 成」,與上開細則空白票據辦理止付之要件不符,亦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四、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清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B書記官 羅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