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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聲字第二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年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應給付之工資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零捌元得為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積欠聲請人之工資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零捌元,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分十期按月給付,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因相對人均未給付,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提出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一份在卷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照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潘進柳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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