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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聲字第六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聲字第六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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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台幣二十二萬五千元,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處理勞資爭議協調會會議紀錄一件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惟依此勞資爭議處理法所為調解,應由主管機關組成之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之,此觀諸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九條以下規定甚明。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固定有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調處理勞資爭議案件實施要點及補助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處勞資爭議業務實施要點,以運用民間專業資源協處勞資爭議處理,惟該中介團體僅係依前開要點規定為勞資爭議協調,尚與勞資爭議法所定之調解有間。本件聲請人所憑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處理勞資爭議協調會會議紀錄,核屬前揭中介團體所為勞資爭議協調,並非主管機關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所為調解,聲請人之聲請與法即屬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 林雯娟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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