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二號
- 上訴人
- 豪記運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五十九萬九千四百五十二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九千七百五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