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51號
- 上訴人
- 旺成起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昱泉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即志泉起重行
- 被上訴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勞訴字第51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4,8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2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