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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九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九號

原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大漢汽車服務廠間請求履行勞動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零八萬元,依民事訴訟法七十七條之

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一千六百九十二元,茲依同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另應補正載有訴之聲明、事實、理由、法律依據、證物之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潘進柳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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