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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6 日

  • 原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九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大漢汽車服務廠間請求履行勞動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零八萬元,依民事訴訟法七十七條之 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一千六百九十二元,茲依同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另應補正載有訴之聲明、事實、理由、法律依據、證物之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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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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