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九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大漢汽車服務廠間請求履行勞動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零八萬元,依民事訴訟法七十七條之 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一千六百九十二元,茲依同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另應補正載有訴之聲明、事實、理由、法律依據、證物之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