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四五號 聲 請 人 甲○○○ (即威洋有限公司清算人) 右聲請人與威洋有限公司間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威洋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 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威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截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 十五日止,因有部分債權債務未能清算完結,故無法在原展延的六個月內完結清 算,請准再展期六月結算等語。經查,聲請人聲請就任威洋有限公司清算人後, 因無法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內完結清算,曾先後聲請本院 以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三九號、九十三年度司字第四四號裁定准予展期,惟仍未 於展期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至九月二十五日清算完結,請准再展期六個月結 算,有前揭裁定附卷可稽,經核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應准自九十三 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續予展期六月結算,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雪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