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四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四五號
- 聲請人
- 甲○○○
(即威洋有限公司清算人)
右聲請人與威洋有限公司間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威洋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威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截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止,因有部分債權債務未能清算完結,故無法在原展延的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請准再展期六月結算等語。經查,聲請人聲請就任威洋有限公司清算人後,因無法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內完結清算,曾先後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三九號、九十三年度司字第四四號裁定准予展期,惟仍未於展期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至九月二十五日清算完結,請准再展期六個月結算,有前揭裁定附卷可稽,經核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應准自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續予展期六月結算,而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