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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四五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劉雪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四五號

聲請人
甲○○○

        (即威洋有限公司清算人)

右聲請人與威洋有限公司間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威洋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威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截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止,因有部分債權債務未能清算完結,故無法在原展延的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請准再展期六月結算等語。經查,聲請人聲請就任威洋有限公司清算人後,因無法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內完結清算,曾先後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三九號、九十三年度司字第四四號裁定准予展期,惟仍未於展期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至九月二十五日清算完結,請准再展期六個月結算,有前揭裁定附卷可稽,經核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應准自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續予展期六月結算,而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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