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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三七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即建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公司法第三百三十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一日就任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惟稅捐單位迄今尚未核定相對人公司於清算期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故使聲請人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清算工作。為此,曾聲請並獲鈞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二八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止,惟清算期屆至前述營利事業所得稅亦尚未全數核定,爰聲請展延六個月期限等語。本院爰審酌稅捐單位核定相對人營利事業所得稅所需時間較長,准本件清算程序清算程序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展延至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天民

~B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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