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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三九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劉江抱會計師
相對人
新聯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上揭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二七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惟相對人之帳務迄未能處理完結,為此,爰依法聲請展期清算期間至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曾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屬實,又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是其清算程序准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展延至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止。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周玉羣本正本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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