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即至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與至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至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至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 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就任至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清算人,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雖核估至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一年度及九十二年度應補所得稅金額為新臺幣九十二萬一千一百八十三元, 惟迄今仍未正式核定確定金額,致無法如期於法定六個月之期限內完結清算,爰 聲請准予展期清處六個月等語。並據提出本院民事庭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桃院祺 民仲九十二司字第一四六號函影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九十二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區國稅桃縣四字第○九二○○一六一五七號函影本各乙份為 證。 三、聲請人所主張其自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就任至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事實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四六號卷宗查核無誤。又本件聲 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准其清算程序自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展延至九十三年 九月三十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震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惠 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