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國字第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國字第二號
- 上訴人
- 宏祥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間因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台幣伍佰陸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
伍仟壹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