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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國字第二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賴惠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國字第二號

上訴人
宏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間因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台幣伍佰陸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

伍仟壹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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