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4號
- 原告
- 和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廖正多律師
- 被告
- 春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謝玉璇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宗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五年二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專利權是否經撤銷,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惟查因法律變更,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