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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4號

原告
和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被告
春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玉璇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五年二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專利權是否經撤銷,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惟查因法律變更,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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