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4號原 告 和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被 告 春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玉璇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五年二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專利權是否經撤銷,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惟查因法律變更,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