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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
    潘進柳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德保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22號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達鋼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51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0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原告前繳5,510 元外,尚不足14,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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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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