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22號
- 原告
- 德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達鋼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51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0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原告前繳5,510 元外,尚不足14,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