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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三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三號

聲請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楊哲斌
相對人
益偉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業方
法定代理人
黃國華
相對人
嘉毅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業方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周玉羣

~B法院書記官 張簡純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書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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