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三號
- 原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楊哲斌
- 被告
- 益偉鋼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業方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華
- 被告
- 嘉毅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業方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七日內補費,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日送達原告(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寄存送達,故於同年六月二日生效),有送達回證一紙在卷可稽。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經本院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紙在卷可憑,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周玉羣
~B法院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