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號原 告 裕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東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美智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中華民國專利證書新型第199827號「指示燈結構改良」之專利權舉發案(案號000000000 號),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 94年7 月7 日裁定命在該舉發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舉發案件業已終結,有該智慧財產局之專利舉發審定書1紙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