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號
- 原告
- 裕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翁顯杰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東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廖美智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中華民國專利證書新型第199827號「指示燈結構改良」之專利權舉發案(案號000000000 號),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7 月7 日裁定命在該舉發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舉發案件業已終結,有該智慧財產局之專利舉發審定書1紙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