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一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一一號
- 聲請人
- 亞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破產財團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伍拾玖萬叁仟肆佰伍拾元,折合銀圓壹拾玖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依非訟事件
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應徵費用銀圓伍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哲賢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