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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一一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
亞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破產財團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伍拾玖萬叁仟肆佰伍拾元,折合銀圓壹拾玖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依非訟事件

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應徵費用銀圓伍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哲賢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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