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二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二六號
- 聲請人
- 甲○○ 通訊
- 相對人
- 伸倍企業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伸倍企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之聲請,固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產非不得由其中一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因於清算程序中發現公司財產顯不足清償債務,為避免虧損持續擴大,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公司破產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之債權人僅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一者,其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三十九萬八千四百八十三元,此外別無其他債權人,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及前開中壢稽徵所之函文各一份附卷可憑。則揆諸首開說明,本件即無聲請破產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法院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