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 上訴人
- 優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寶
- 被上訴人
- 力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簡易庭於民國93年7 月2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3年7 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