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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96號

確認社區管理委員會職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潘進柳林望民林雯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96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庚○○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辛○○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己○○
上訴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被上訴人
渴望村社區管理委員會即三和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
被上訴人
員會
法定代理人
壬○○
被上訴人
癸○○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社區管理委員會職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溢收之上訴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零伍佰零陸元應返還予上訴人。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 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簡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認定應為新台幣(下同)1,500 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繳上訴裁判費1,500 元,惟上訴人前依本院94年7 月7 日裁定補繳上訴裁判費51,979元,連同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已繳之上訴費27元,上訴人共繳納52,006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 件在卷可稽,足見本件溢收上訴人50,506元之訴訟費用,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返還其溢繳之上訴裁判費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潘進柳

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簡維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96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社區管理委員會職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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