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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一二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一二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吉哩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前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全字第八七八七號假扣押裁定准以提供擔保,並以鈞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四七三號提存新台幣二十五萬九千元擔保金在案,嗣因本案強制執行事件因核發債權憑證而終結,聲請人並已撤銷假扣押裁定,並定期二十日以上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為任何訴訟行為,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經查,聲請人既係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全字第八七八七號假扣押裁定供擔保,本件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自應由命供擔保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法 官 張天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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