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一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一九號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台灣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僑聯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台灣製衣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零叁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僑聯家具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土地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台灣製衣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五分之一,餘由相對人僑聯家具有限公司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二項「郵資」新台幣(下同)三百四十元中之二百三十八元部分,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隨準備程序通知書之送達併予退還,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爰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計算書 ││ │├──────────┬─────────────┬───────────────┤│ │ │ ││項 目│金 額 (新台幣) │備 註 │├──────────┼─────────────┼───────────────┤│一、第一審裁判費 │ 五萬四千八百七十元│聲請人支出 │├──────────┼─────────────┼───────────────┤│二、第一審送達費用 │ 一百零二元│聲請人雖聲請送達郵費三百四十元│ ││ │ │,惟實際支出一百零二元,超過部│ ││ │ │分不得請求。 │├──────────┼─────────────┼───────────────┤│三、第一審土地複丈費│ 五千二百元│聲請人支出 │├──────────┼─────────────┼───────────────┤│合 計│ 六萬零一百七十二元│ │├──────────┴─────────────┴───────────────┤│相對人台灣製衣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五分之一即為壹萬貳仟零叁拾肆元 ││(60,172x1/5=12,034,元以下四捨五入) ││其餘由相對人僑聯家具有限公司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則為肆萬捌仟壹佰叁拾捌元 ││(60,172-12,034=48,138,元以下四捨五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