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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二四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二四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丁○○
相對人
大佳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漢爝
相對人
長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騰雲
相對人
建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相對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應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黃楓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林淑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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