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二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二四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丁○○
- 相對人
- 大佳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漢爝
- 相對人
- 長旺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騰雲
- 相對人
- 建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雄
- 相對人
-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應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