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五號
- 聲請人
- 川鈜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吳志勇律師
- 相對人
- 德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成功(1000支)郵局第一五六二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成功(1000支)郵局第一五六二號存證信函,因招領逾期,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存證信函及回執等為證。
三、經本院囑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及中壢分局查證結果,相對人乙○○實際未居於設籍之桃園縣平鎮市○○路一七九巷九弄十八號處所,而德添企業有限公司登記地桃園縣中壢市○○○街一三一號一樓並無營業,有平鎮分局以平警分刑字第0936005241號、中壢分局以中警分刑字第0937006168號函查覆本院附卷可稽。本件相對人乙○○既未居住於設籍地,目前行方不明,德添企業公司登記地亦未有營業事實,故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劉雪惠
~B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