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6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聲字第1625號
- 聲請人
- 采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陳峰富律師
- 代理人
- 蕭世光律師
- 相對人
- 昱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丙○○會計師(址設:台北市○○○路67巷77號2 樓)為昱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昱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程序費用由昱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昱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翰公司)於民國89年設立,實收資本額原為新台幣(下同)350,000,000 元,計35,000,000股,聲請人原投資15,000,000 元 ,持有1,500,000 股,嗣相對人於93年間辦理減資,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123,500,000 元,計12,350,0 00 股,聲請人之股份減為529,286 股,持有相對人股份占百分之4.28571 ,為持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而昱翰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從事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背光版暨導光板之設計、製造及組裝業務,然相對人自設立迄今,由於技術未能突破,未有任何重要收入,連年虧損,91年度虧損53,554,248元,累積虧損達142,565,105 元,且相對人於91年7、8月間購買機器設備約4 千多萬元,卻未能利用現有機器為生產獲利,在未有足夠市場訂單需求,公司復嚴重虧損情形下,竟又於92年8 月間以43,500,000元之高價買入機器設備3 台,該等機器完全未有使用機會,相對人即因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2 分之1 ,於92年12月間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停業,復於93年2 月間決議解散,並於93年6 月間以45,000,000元出售全部機器資產。惟相對人耗費鉅資購買機器前並未有合理評估,且於92年8 月12日召開董事會決議購買機器事宜時,該董事會會議記錄載明價款約43,000,000元,第一次付款時間為92年8 月10日,即董事會未通過決議購買前,相對人即與賣方簽訂買賣契約,並給付第一期價款,是相對人購買機器之程序顯嚴重違反公司法之規定,並嚴重影響公司財務;又相對人於93年3 月19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時,即決議相對人出售資產應經律師、會計師參與評估,然在後續出售資產過程中,未見有任何專業人員參與,而1 億餘元之公司資產經以45,000,000萬元低價出售後,公司資金已所剩無幾。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監察人,多次發函要求相對人就購買及出售機器事宜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文件,均未獲置理,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昱翰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並提出昱翰公司92年9 月1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93年公司基本資料查詢、91年、92年股東權益變動表、91 年7月21日、8 月26日、92年8 月12日、10月9 日、12月18 日、93年2 月12日董監聯席會議事錄、昱翰公司出售資產合約書、93年3 月19日第2 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昱翰公司資金流量估計表、93年10月11日董事臨時會議事錄、93年第5次臨時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各一份、存證信函七份、聲請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份(以上均影本)為證。
三、經查,昱翰公司資本總額原為350,000,000 元,嗣減資226,500,000 元,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123,500,000 元,已發行股份總數迄93年12月28日止有12,350,000股,聲請人持有之股份為529,286 股,占昱翰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4 .28571 ,並持續一年以上之事實,有昱翰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等件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昱翰公司檢查人之要件,其自得為本件聲請。次查,本院依職權函詢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願意擔任檢查昱翰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業據該會推薦會員丙○○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有臺灣省會計師公會94年1 月11日會總發字第0940039之1號函一件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推薦人丙○○會計師既有會計專業知識及執有證照資格,又係經上開公會推薦,與聲請人、昱翰公司間復無何利害關係,擔任本件檢查人之職務,應足以維護昱翰公司股東之權益。爰依首揭法律規定,選任丙○○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