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6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聲字第1637號
- 聲請人
- 売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世源
- 訴訟代理人
- 吳金棟律師
- 相對人
- 東驊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即毅富不動產仲介經紀有
- 相對人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高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2年度全字第4552號民事裁定,提存新台幣1,800,000 元為擔保金,而免為假扣押,茲聲請人之本案訴訟雖受敗訴判決確定,惟已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爰聲請於再審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已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現由本院以93年度再字第8 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審理中,然聲請人並未陳報應停止之強制執行程序為何,且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查詢,相對人並未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此有審理單1 紙附卷可稽,則聲請人所指之強制執行程序既尚未開始,即無停止執行之問題,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