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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三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三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庚○○
相對人
順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相對人
丙○○ 住

        丁○○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一三八號七樓

        戊○○   住台北市○○區○○路三段六一號四樓之一

        己○○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三0四號十一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六萬二千一百八十二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佩宜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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