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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台灣六菱紡織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冠順染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六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六菱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冠順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柒佰肆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五號判 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六,餘由聲請人負擔;反訴之訴 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 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楓茹 ~T40 ~F0 ┌──────────────────────────────────────┐ │附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額(新台幣:元)│  備         註 │ ├───────────┼──────────┼───────────────┤ │第一審本訴裁判費 │     六三七八│已由聲請人繳納 │ ├───────────┼──────────┼───────────────┤ │第一審送達郵票  │       三0六│已由聲請人繳納 │ ├───────────┼──────────┼───────────────┤ │第一審反訴裁判費  │      一八三九│已由相對人繳納 │ ├───────────┼──────────┼───────────────┤ │合         計│  八五二三│ │ └───────────┴──────────┴───────────────┘ 附註:第一審本訴訴訟費用計為六千六百八十四元(6378+306=6684),從而,應由 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六為五千七百四十八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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