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台灣六菱紡織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冠順染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六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六菱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冠順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柒佰肆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五號判 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六,餘由聲請人負擔;反訴之訴 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 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楓茹 ~T40 ~F0 ┌──────────────────────────────────────┐ │附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額(新台幣:元)│ 備 註 │ ├───────────┼──────────┼───────────────┤ │第一審本訴裁判費 │ 六三七八│已由聲請人繳納 │ ├───────────┼──────────┼───────────────┤ │第一審送達郵票 │ 三0六│已由聲請人繳納 │ ├───────────┼──────────┼───────────────┤ │第一審反訴裁判費 │ 一八三九│已由相對人繳納 │ ├───────────┼──────────┼───────────────┤ │合 計│ 八五二三│ │ └───────────┴──────────┴───────────────┘ 附註:第一審本訴訴訟費用計為六千六百八十四元(6378+306=6684),從而,應由 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六為五千七百四十八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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