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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七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相對人
中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全六字第六○四六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八十九年度全六字第六○四六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債票,准以同額之現金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八十九年度全六字第六○四六號假扣押裁定,准予以面額新台幣五十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惟聲請人因該債票業已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八十九年度全六字第六○四六號假扣押卷、九十年存字第六○號提存卷,經核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賴惠慈

~B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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