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四○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成金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記強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縣鶯歌鎮○○街十三巷六號
- 相對人
- 丙○○ 住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零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
~B法院書記官 許家慧~T40~F0┌──────────────────────────────────────┐│附 計 算 書│├───────────┬──────────────┬───────────┤│項目│金 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八萬九千七百五十四元 ││├───────────┼──────────────┼───────────┤│二、第一審送達郵票│六百四十六元 ││├───────────┼──────────────┼───────────┤│合計│九萬零四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