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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四八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四八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林柏德
相對人
鑫亞泰科技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桃園
法定代理人
丙○○ 住桃園
相對人
戊○○ 住新竹

        丁○○ 住桃園

        甲○○ 住桃園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天民

~B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T40~F0┌────────────────────────────────────┐│附 計 算 書│├───────────┬──────────────┬─────────┤│項目│金 額(新台幣) │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 一十二萬八千三百三十六元│ │├───────────┼──────────────┼─────────┤│二、公示送達費用 │ 二百五十元│ │├───────────┼──────────────┼─────────┤│合 計│ 一十二萬八千五百八十六元│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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