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聲字第648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庸三
- 訴訟代理人
- 郭呈組
- 相對人
- 鑫亞泰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丁○○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5 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記載「法定代理人 乙○○」,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