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 原告
- 智偉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男
- 訴訟代理人
- 張金雀
- 被告
- 億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月春
- 訴訟代理人
- 林雯澤律師
- 參加人
-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鼎木
- 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陳忠勝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憶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億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劉雪惠
~B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