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六號 原 告 信合豐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聖澤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邱瑞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