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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曾聖澤

  • 原告
    信合豐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六號 原   告 信合豐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聖澤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邱瑞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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