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三號
- 原告
- 勇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全力
- 被告
- 昌鐵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秋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貨品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壹萬陸仟壹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捌
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邱瑞祥
~B法院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