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一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一四號
- 原告
- 皇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釗發
右原告與被告必豐實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