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八號
- 原告
- 巨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煌輝
送達地址:桃
右原告與被告志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壹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