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八號 原 告 巨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輝 送達地址:桃 右原告與被告志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壹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