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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郭琇玲
  • 法定代理人
    陳煌輝

  • 原告
    巨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八號 原   告 巨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輝 送達地址:桃 右原告與被告志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壹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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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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