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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八0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八0號

原告
桃基工程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銘嬬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貳萬捌仟叁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

柒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吳玉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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