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補字第301號
- 原告
- 北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國雲
- 送達代收人
- 陳舜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馬石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43,9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90,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