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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一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一號

原告
甲○○
被告
鑫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雯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壹拾叁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邱瑞祥

~B法院書記官 吳玉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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