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一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鑫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雯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壹拾叁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邱瑞祥
~B法院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