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九號
- 原告
- 基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丁晚
- 被告
- 凱堉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林西島 住
- 被告
- 甲○○ 住台北縣蘆洲市○○路二二四巷二三號一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
仟貳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郭琇玲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