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原 告 台灣日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佰零玖萬陸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