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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
台灣日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台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佰零玖萬陸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哲賢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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