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 原告
- 台灣日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台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均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佰零玖萬陸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哲賢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