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郭琇玲、林淑鳳、陳勇松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台灣日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04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日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1048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096,5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淑鳳 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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