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08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禾林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賴傳裕即中湖水電裝璜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訴字第108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零壹萬玖仟零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提出上訴理由,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